Q: 我們是五金百貨商行,與合作已久的廠商產生糾紛,剛開始合作的時候只有口頭上談好條件
(結帳以月結不是買斷,商品包退換),當時沒有紙筆簽合約,不過現在廠商找一堆理由無法過來之類,再來就
找不到人了,打公司也是不處理,賣場裡還有許多這家廠商的商品。
律師你好,這個部份我們能尋求甚麼法律途徑可以解決
A: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你好,就你所述,(與合作已久的廠商產生糾紛),糾紛為何?是否可歸責對方?當初契約內容是否有退貨機制?這部分都是必須一併加以釐清的地方,相關細節你可持書面資料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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