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社區與某大厦管理公司簽了一份契約,其中有一條是本約屆滿前一個月,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者,視為本約展期一年,嗣後亦同;本社區晚了5天,該大厦管理公司要脅要提告賠償如果我們不再簽一年的契約;是否違反民法549條的精神?謝謝
A: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你好,就你所述,應與民法549條無關,你可就相關契約資料與律師討論契約終止是否合法,倘若貴社區確有違約責任,賠償金額是否過高,有無提出酌減空間。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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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貴社區得發函向管理公司表示於前已通知不再續約因此契約已於到期日時終止
縱使因逾期通知,契約已視為展期一年
然依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貴社區亦得隨時發函終止契約
若管理公司因此提告請求賠償,亦須向法院舉證有何損失
建議貴社區得先嘗試與管理公司協商或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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