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發mail應發而未發年終獎金是否有違法?
1. 公司若在年初己確認發放年終,依工作規則應於春節前發放,但一封mail卻通知改為分為1.7月發放,若7月又告之不發放是否有違法且勞工可走何種方式申請權利嗎?
2. 有mail白紙黑字是否可以取消下半年應發獎金?但若在中途離職是否仍應發>? (詳如附件)
mail內容
各位同仁,大家好
春節將至,先預祝大家新春佳節愉快!
歲末董事會檢視公司整體營運狀況,2019年依舊虧損,
但深知同仁的努力,經討論 108年度年終獎金發放方式如下:
1. 以底薪為基數,發放一個月,分二次發放,日期分別是109年1月(0.5個月)及109/7月(0.5個月)
2. 到職年資未滿一年者依月份比例計算(以108/12/31為基準日)
3. 未滿試用期者以節金發放
祝未來新的一年同仁跟公司都是豐收的一年~~
人力資源
A:
勞基法規定: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你好,就你所述雇主行為確實可能有違反勞基法等等問題,惟其法令並無相關處罰規定,有無提告必要你們可與律師就細節加以討論後,再行決定,或是考慮委由律師與雇主進行協商爭取雙贏。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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