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所述之情形,較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等情形,而此種情形,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均應給予資遣費,除非勞工自願離職,否則無法避免,但可以跟勞工協商資遣費的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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