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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


新 發問於 2020-04-22 | 南投 | 其他

Q: 我訂了一個保養品
對方說是只有我能使用
不過我的錢不夠想要退貨
但對方說不行因為這是只有我能使用的
而且說要我賠償10倍損失
要怎麼辦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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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行政院所公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首先,因不確定您購買保養品的方式為何,本文以較有可能的網路買賣作為回答。
原則上網路買賣的商品依照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於7日內都可以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而本件狀況賣家主張「該商品只有你可以用」是否就直接構成消保法第19條之例外 ,有以下兩點要評估:

1.是否為客制化給付?
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之立法理由:「第二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

2.賣家有無告知該保養品不得行使解除權?
倘若商品因性質特殊有符合排除消保法規定可不提供消費者7日解除權時,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有告知消費者之義務;若企業經營者未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仍可主張適用7日解除權(鑑賞期)。
另外,若為實體店面購買、也非訪問買賣/郵購買賣的情形,則不適用前述消保法之討論,而尚需其他事由才有機會解除雙方買賣契約。

另按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若合乎前述消保法之規定,則您解除雙方買賣契約依消保法並無庸額外負擔10倍賠償。
倘若該保養品為客制化給付且賣家有告知不適用7日解除權,也無其他解除買賣契約之事由存在,則雙方依據原先買賣契約,各負給付原先約定價金及交付物品之義務。
若您因而無法負擔給付價金之義務,則有債務不履行的情形,若當初有約定違約金,則賣家確實可向您請求一定金額,然而10倍之價額是否有過當之嫌,應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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