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是否約定簽約金或違約金均由契約當事人自行決定
因此法律並無規定公司有必須給簽約金的義務
但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倘若之後發生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事由
您可以視具體情況向法院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A:
您好,關於雇主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之行為是否合法,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 15-1 條以下之規定:「第一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二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三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所以基本上,雇主只能於提供勞工專業技術培訓,或者是提供勞工合理補償者即您說的簽約金之情況下,始能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但是值得注意一提的是,這不表示雇主符合上述幾個條件,就當然可以不受限制地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綜合考量專業培訓期間、成本、人力替補替代性等等因素,決定雇主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之條款是否必要,且該條款所約定範圍(期限長短或賠償金額多寡)是否合理,否則該條款仍然可能被視為無效。
再者,縱使勞動契約間約定服務年限之條款有效,若勞工係因遭受雇主資遣或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由於這屬於不可歸責於勞方的情況,雇主亦不能因此向勞工追償該條款所生的賠償金額。最後,建議您得依據上開勞動基準法之條文,於簽署勞動契約前,與雇主協商合理的服務年限條款內容以及相關違約金,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後續爭端出現。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資深合夥律師 蕭棋云律師 敬上
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5號6樓
6F., No.75, Sec. 1, Chongqing S. Rd., Zhongc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 Taiwan (R.O.C.)
TEL:(866-2)2311-0082 FAX:(866-2)2311-0180
MOBILE:0953287171
E-MAIL:peter.hsiao@bienchenglaw.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