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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約金,違約卻要賠違約金?


陳O 發問於 2020-04-21 | 臺中 | 其他

Q: 貴律師團隊,您好

本人於某診所(有限公司)就職,但試用期(新人培訓)後須簽約2年,但雇主沒有要給簽約金的意思,但違約卻要賠償違約金,想請問這樣是否在我國法律上是合法嗎?若要爭取簽約金的權利,有哪些法條適用?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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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是否約定簽約金或違約金均由契約當事人自行決定
因此法律並無規定公司有必須給簽約金的義務
但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倘若之後發生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事由
您可以視具體情況向法院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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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雇主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之行為是否合法,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 15-1 條以下之規定:「第一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二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三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所以基本上,雇主只能於提供勞工專業技術培訓,或者是提供勞工合理補償者即您說的簽約金之情況下,始能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但是值得注意一提的是,這不表示雇主符合上述幾個條件,就當然可以不受限制地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綜合考量專業培訓期間、成本、人力替補替代性等等因素,決定雇主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之條款是否必要,且該條款所約定範圍(期限長短或賠償金額多寡)是否合理,否則該條款仍然可能被視為無效。

再者,縱使勞動契約間約定服務年限之條款有效,若勞工係因遭受雇主資遣或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由於這屬於不可歸責於勞方的情況,雇主亦不能因此向勞工追償該條款所生的賠償金額。最後,建議您得依據上開勞動基準法之條文,於簽署勞動契約前,與雇主協商合理的服務年限條款內容以及相關違約金,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後續爭端出現。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資深合夥律師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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