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你好,目前你可向雇主請求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以及資遣費,惟須確定對方解僱理由為何?這部分可先向勞工局聲請調解並就過去你認為雇主明顯違反勞基法事實適時檢舉,以求雙贏。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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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若要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必須有第11條或第12條之事由始為適法
若無法定事由任意終止契約,不生終止契約的效力
因此建議您先釐清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為何
如果確實是違法解雇,您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或發函給雇主表示其違法在先,您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
並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應付未付之工資,換算特休之工資以及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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