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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羞成怒帶給我的困擾


dOOOOOOOOO 發問於 2006-11-29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您好~
在數月前我認識一名男子
他是我好朋友店裡的熟客人
他對我展開追求,但是我再三強調我們只是好朋友~
也強調自己有男友且不會分手
但他也說只是想對我好沒有別的要求之類的~


平時我跟我朋友出去時他都會搶著付錢,還有送我一隻手機
但那隻手機之後不見已由他本人拿去警局報遺失等等~皆有人證可以做證
後來我因為沒空對他多做搭理
他就突然發瘋傳訊叫我還他錢
說是我跟他借錢買那隻手機的所以要我還他
還有他自願出的錢也說是我借的款
還威脅我說不還就要找人對我不利,還來我家或公司找我
不知道他是用哪種手法知道我公司在哪
每天打電話騷擾我爸媽跟我的公司,已經騷擾到我的生活跟家庭還有工作
之前他還拿給我一隻手機但因為我不想跟他再有任何糾紛已歸還
他還說要拿那隻手機告我偷竊
說裡面有些通訊資料,然後又說要打電話騷擾我的朋友
也一直頻頻打電話讓我沒工作,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他現在還是一直打我家電話跟補習班電話威脅我、辱罵我
還有傳訊息恐嚇要找我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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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建議您開始針對他的所作所為,進行蒐證,有電話就錄音、有簡訊就翻拍內容、有證人聽到,就留下證人的資料,只要蒐集到可以認定他曾經以將對你或家人朋友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有所不利,且已達到會讓你們害怕的程度,在法律上,他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恐嚇罪。等到將來,他還是屢勸不聽時,你就可以考慮對他提出正式告刑事告訴,讓他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如果他對你的辱罵有第三人聽到的話,也可能另外構成公然悔辱,或是誹謗罪。


參考法條
刑法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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