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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配合公司職務調動


唐OO 發問於 2020-04-16 | 臺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

先前任職私人單位,因進修因素而轉為兼職,今天得知訊息,公司要求須轉回全職工作,否則就離職,但進修課程尚未結束,有以下問題請教

1)公司要求無法配合,該怎麼處理?

謝謝您的協助與回覆.

離職與資遣

瀏覽人數:1187

A:  您好:

由於勞動基準法僅就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的規範,故請先確認當初您與雇主間之具體約定內容。

假若您與雇主間沒有約定,或勞動約定顯低於勞動基準法者,才會回歸勞動法制來處理。以下回答是就勞基法之相關規定為回覆,請您留意。
雇主如欲要求勞工離職(即解僱),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倘若公司沒有任何上述法定事由,即因員工無法從兼職轉為全職者,即逕予解僱,似已有違法解僱之情事。

面對公司之違法解僱,您若想繼續在公司任職的話,則可尋求司法救濟,請求確認關係存在。

相反的,倘若您也無意繼續待在公司,建議您在收到公司違法解僱通知之30天內,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向公司主張其違法勞動契約,致損害勞工權益,而終止契約,並請公司依法給付給付勞工資遣費及發給離職證明書。

以上回覆,請參考。

相關法條如下: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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