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報復性解僱,利用員工寫信給區經理反映店長差別待遇的內容,成立多個不當行為作為解僱理由。再利用通知提前解合約的而不是用即時解僱(不當行為),導致無法以沒做正當諮詢控訴此錯誤解僱。但是工作五年期間表現優良,無偏差行為。區經理遞解僱信前,利用一個禮拜將去年發生的種種事件紀錄並且記錄員工口供來加以證明這些多個不當行為。但是這些證據在否認有做不當行為後,並沒有提供出來,當場給我提前通知解合約的信。我如何在法院上做名譽的捍衛,如何強調公司違法解雇和製造假證據。如果證據是假的,在僱員無法提供證據但只能用靠供詞的情況下,如何去強烈證明證據造假。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對公司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在訴訟進行時,可以聲請傳喚相關證人出庭作證詰問,才比較有機會突破公司的惡意解僱,另也可以一併爭執公司解僱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提起前關訴訟時,也可以一併請求給付在判決確定前之薪資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