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依照所述及民法第345條規定(註一),賣家與買家應已成立買賣契約,又依照民法第367條(註二),買家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現在買家不願意付錢,應已構成違約,賣家得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權益。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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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註二: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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