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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買家取貨不願負擔當初談好的價錢

買家取貨不願負擔當初談好的價錢


許OO 發問於 2020-04-16 | 高雄 | 其他

Q: 您好,想詢問網路賣家如要寄貨到付款給買家,但寄成一般寄送,買家也取貨了,買家不願意負擔當初談好的價錢,這有什麼法律上的資訊可詢問嗎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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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照所述及民法第345條規定(註一),賣家與買家應已成立買賣契約,又依照民法第367條(註二),買家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現在買家不願意付錢,應已構成違約,賣家得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權益。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255 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9號38樓之2
Tel: (04) 2265-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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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註二: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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