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經過派遣公司進入了富邦壽險工作,前幾日提了離職,因為未滿一年而有預告日10日,當初有紙本簽約,但查的相關資訊都是未滿三個月是沒有預告日的問題,而身體不適一直請假已造成公司困擾,想詢問該怎麼處理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5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同法第16條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因此工作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須於10日前預告
若工作未滿三個月並不受預告期間的限制
於您向公司為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時,契約即生終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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