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關於老闆以員工業績未達標為由,扣除薪水之行為是否合法,可參照現行勞基法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1月28日勞動一字第0910062243號函釋:「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應公開揭示,其內容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所以,基於上述勞基法、行政院函釋規定,縱使雇主與員工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明確約定業績不足作為扣員工薪水之事由,雇主若自員工薪水中以任何名目扣薪,例如:遲到、工作不力、業績不足等理由,都是屬於違法行為。
另外,若您的雇主是以設定員工達到一定工作績效發給「獎金」的方式,例如全勤獎金、業績獎金,原則仍是合法的,只是應注意「底薪」仍然必須高於現行法基本工資,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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