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艾莉美尚有限公司於109年2月24日及109年3月10日向本公司訂購銷售網路設備和電腦對方也用印簽名回傳,卻事後反悔要議價和退貨,請問如果提民事訴訟要如何提出?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並非只有正式書面契約,若雙方文件往來內容已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所以本件依您所述之情形,艾莉美尚有限公司於109年2月24日及109年3月10日向本公司訂購銷售網路設備和電腦對方也用印簽名回傳,則應可以認定買賣契約已成立,故可以請求對方履行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你好,這部分若你們要求償,必須確定對方有無可歸責事由,以及當初書面契約有無規定違約金,以及當初訂貨雙方是否已經就價格產品數量之意思表示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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