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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代購因缺貨而取消訂單

代購因缺貨而取消訂單


許OO 發問於 2020-04-1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本身是代購業者,於拍賣網上販售生活日用品,上個月中買家於我的賣場下單衛生紙乙箱,當時因碰上衛生紙搶購熱潮,廠商大缺貨無法於出貨時間內供貨,故取消了該買家的訂單,買家便向機關投訴,投訴內容指出本賣場罔顧消費者權益,因衛生紙是日常所需,有需要才會訂購,需賠償其等待時間及耗費精神重新訂購的成本。

目前需開調解會,本賣場認為,已於商品內容中敘述本賣場為代購賣場,出貨時間是七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及廠商若缺貨會取消訂單,買家下單前應了解有可能的等待時間及若缺貨可能會被取消的風險。

收到調解會通知書後,本賣場有和買家協商,願意提供比當初下單更優惠的價格商品(需預購非現貨),但買家不願意接受,他提出等待時間不合理,若缺貨應一開始就告知,而不是最後期限才直接取消,並表示已另外購入商品,但因遇大缺貨的狀況下,他最終購入的金額高於我當初販售金額5成,認為這部分的差額必須由我方負擔賠償。

想詢問在這樣的狀況下,是否責任都是歸屬於我方,必須接受買家提出的賠償條件才能達成和解?及買家提出的賠償條件是否合理?謝謝。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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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法院也曾判斷傳染疾病(如SARS期間耳溫槍供不應求)非屬契約雙方所得預料,導致之缺貨非屬可歸責於賣方之情形,如仍要求賣方履約,有顯失公平之嫌,而有情事變更之適用。
所以於本件情形中,需視廠商供貨情形是否的確因疫情緣故導致原物料缺貨等因素導致您無法如期出貨,而被迫取消對方訂單,而或許有情事變更適用的可能性。

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若不能出貨仍然被認定屬可歸責於您的狀況,買家的確可以向您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對方主張的價額部份若比對您進貨成本、利潤等後有失比例,對方也可能有違反民法第184條誠信原則之可能性,就賠償價額或許是有空間可以磋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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