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是一家日本食品調料銷售公司,我是銷售員,客戶為餐廳,工作4年,準備5月離職,公司的離職單綁架住切結書,要求以後不能與客戶有商業行為,否則提告,請問這個要求違法嗎?我離職後到其他公司上班,一樣要做此類食品調料的銷售,客戶同樣是餐廳,此切結書豈不是逼迫求職者另換跑道?
但是,離職申請書內就綁定了切結書,請問這個方式合理嗎?
A:
公司對您所做的要求,我們在法律上稱為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簡單來說,就是在離職後,不能到原本公司的競爭對手公司工作,或是直接從事跟原公司相同的業務。
會有這樣的約定,一般是因為員工在公司工作時,可能會接觸到公司的一些營業上秘密,那麼為了避免員工離職後將這些秘密外洩而導致公司的業績受到影響,所以就會簽訂這樣的約定。
不過,這樣的約定要合法,依勞基法第9條之1與施行細則第7條之1到之3的規定可以知道,公司要有應該受到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而且您原本擔任的職位或職務,會接觸或使用到公司的營業秘密,然後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以及就業的對象,沒有超過合理的範疇,最後,公司對於您因為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到的損失要提供合理補償。另外,競業禁止的時間以2年為限,超過的話,縮短為兩年。
以上的相關約定,需要由雙方訂定書面,並且一式二份,補償的話,金額不能低於您原本工資的百分之五十,而且還需要能夠足以支應您的生活所需,這個補償可以一次性的發給,或是按月發給您。
綜合以上的說明,您可以檢視確認一下,公司與您所簽訂的切結裡面有沒有做了上面所說的相關約定,以及公司是否有依約定給付您補償,若是沒有的話,除了期間參照前面的說明是縮短為2年之外,其他約定有違反的情形,依法將會使這個競業禁止的要求整個變為無效的,公司也就不能再要求您履行這樣的競業禁止義務。
以上說明再請您參考一下,若有其他疑問,也請您不吝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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