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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刑事附帶民事 公司與個人


陳OO 發問於 2020-04-09 | 苗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去年10月19日車禍,我方轎車直行,對方轎車從路肩跨2車道雙黃線迴轉(對方酒測0.08未超標),發生碰撞,有報警,但是苗栗警察沒有送辦公共危險罪。申請初判表是寫對方違規迴轉,我方應注意未注意。

當下沒有發現有受傷,回家洗澡看到膝蓋有瘀青隔天馬上去醫院驗傷。期間要求對方出強制險理賠對方說謊推託不肯出,後來去我投保的保險公司協助查到他的車有保強制險,而且車子是登記在公司名下(事故當日他並無說車輛行駛是再辦公使用),後續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是有受理。

期間有調解2次,第一次他故意未到場,第二次調解就開始說謊他沒有違規迴轉拒絕和解,我有行車紀錄器影片佐證。

1.目前已對他提告刑事過失傷害,民事求償部分等出庭會附帶,想請教民事侵權賠償責任除了他個人,他的公司可以一起連帶提告求償嗎?
2.他公司有無其它相關需要負責的法律責任?
(他職業是人力工程領現金那種,而且他沒有賠償意願)

感謝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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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要請求對方公司負上開民法規定的僱用人責任
須符合"執行職務"的要件
但由於目前您僅知悉對方是開公司車,這部分尚須釐清
只要對方於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造成您的損失
無論是否開公司車,僱用人均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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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公司部分能否一併於附帶民事訴訟時對其求償,須看車禍當時,對方開車之行為是否是在為公司執行職務(如因公事出差等),如對方開車行為當下於客觀上具有執行職務的外觀(例如車上漆有公司名稱等),內容並有職務關聯性,法院實務上會認定對方因此車禍造成損害係於執行職務上之行為,而公司須依照侵權行為之僱用人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方公司之責任除前述需負擔侵權行為之僱用人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外,如該車為公司名下之車輛,但於未投保強制險情形下發生肇事事故,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對方有可能被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可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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