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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生資遣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20-04-08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本身為領時薪的人員,近期因人力縮編關係遭資遣

想詢問

1.資遣合約上3/31是最後上班日,也是3/31接到電話資遣通知,資遣通知20天到4/19日,當初雇傭合約有寫明(上班時間為每週六日包含國定假日),雇主是否4/19應持續讓我上班給薪呢?

2.若雇主執意不給班上,請問是否給付到4/19基本薪資?

3.雇主強迫我簽資遣同意文件說不簽回視為同意,是合理的嗎?

勞、健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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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張君您好,
一、如雇主有勞基法第11條事由,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而預告終止期間依勞基法第16條按工作年資計算,如雇主未依該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仍須給付工資。
二、另雇主如有法定終止契約事由,通知您終止契約時(不論您是否同意),即生法律效力。


參考規定:
A.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B.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第1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第2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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