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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


黃OO 發問於 2020-04-01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目前是被派去當任店長(負責人),當時簽合約裡有一條指離職時需賠償當時裝潢、器材...等等之費用。假如是200萬
1.如果這幾年工作已經逐漸回本了、也有慢慢攤提當初裝潢的費用。但未償還完
請問離職後還需賠償資方至少一半或以上的費用嗎?

2.請問競業禁止範圍是可以包括台灣某一區,或某一個縣、市嗎?
例如桃園-中壢區,或整個新北市,或台北市、或新竹市、新竹縣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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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1.離職要賠償業主相關成本損失,可能已經違反多項勞基法以及違背權利濫用原則,當初你可不必接受相關條件,如今你可持當初約定與律師討論契約有必要提出契約無效或是部份之訴。
2.至於競業禁止規範,雇主必須補償相關員工因此無法工作銳減收入等等相對應之金額,這部份是你可以考慮請求對方給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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