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你好,對方主張之權益,應端視雙方書面契約內容以及相關口頭約定,並且確定有無證據資料可資證明,相關細節你們可持資料與律師進一步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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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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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夥是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註一),依照所述,貴公司與設計師合作,設計師僅提供設計授權,雙方應不屬於「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因此,雙方的關係應不構成合夥,設計師應不屬於合夥人,而無法以合夥人身份行使相關權利。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255 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9號38樓之2
Tel: (04) 2265-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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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民法第667條第1項: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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