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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商品合約問題

商品合約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20-03-28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我們公司生產的帆布袋在單一項商品有與設計師合作,設計師僅提供設計授權,我方出資生產並銷售,該產品銷售金額在扣除生產成本後依約定比例給予權利金。

爾後該設計師要求以合夥人身份行使相關權利(如查帳與清點財產),我方是否有權拒絕?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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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你好,對方主張之權益,應端視雙方書面契約內容以及相關口頭約定,並且確定有無證據資料可資證明,相關細節你們可持資料與律師進一步商議。
為提升法律諮詢品質,以及後續訴訟效率,麻煩直接與我們聯繫,或是安排時間與我們進行面談。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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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夥是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註一),依照所述,貴公司與設計師合作,設計師僅提供設計授權,雙方應不屬於「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因此,雙方的關係應不構成合夥,設計師應不屬於合夥人,而無法以合夥人身份行使相關權利。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255 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9號38樓之2
Tel: (04) 2265-7256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民法第667條第1項: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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