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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借名登記負責人


王OO 發問於 2020-03-22 | 臺北 | 製造業

Q: 請問甲方和乙方為夫妻,甲方借名讓乙方的公司做負責人,甲方資料已經提供給乙方。但兩者事後因第三者介入感情破裂,但未離婚。甲方想把資料收回並且不借名登記為負責人但是乙方不肯歸還資料,請問有相關法律條款可以保障甲方嗎?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商業登記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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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甲方可以先發函給乙方
要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且限期歸還資料
若乙方同意,取得對方簽名後即得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若乙方仍拒絕配合辦理,便須透過提起訴訟確認乙方與公司間關係不存在
如果公司目前仍未辦理負責人登記,僅是要求乙方返還資料
乙方拒絕返還的行為還可能涉及刑法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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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又委任契約關係終止後,甲方得基於終止契約後之返還請求權,請求他方返還因借名登記或處理委任事務所移轉之權利或交付之標的物(參照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二號判決)。若甲方不願再藉名登記給乙方,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規定終止雙方之間的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返還因借名登記事務所交付的資料。

建議甲方可以發存證信函請求乙方:
1. 返還當初甲方借名時所交付之物件或文件
2. 向乙方請辭負責人,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若有進一步的問題,歡迎撥打電話或到所洽談。

范國華律師 info@zoomlaw.net
台大法律系財經法學士/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新北所電話:02-26972999
新竹所電話:03-6675569
LINE:@zoomlawbusiness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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