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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未經股東同意向銀行貸款


蔡OO 發問於 2020-03-2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們是有限公司,總共三位股東

公司本來約定3/19要申請公司註銷(所以公司大章資料等都給他了),但負責人說要延後一天,為了個人資金需求向銀行貸款。

我擔心他利用公司名義貸款,目前請他提出證明,而他並不打算證明。

想詢問律師未來若他無法還款,銀行要追債,我是否有承擔債務。

背信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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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按「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公司法第99條訂有明文。
二、本件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依照上述規定以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若負責人以公司名義向銀行借款,原則上債權人或銀行僅可向公司請求清償借款。

若仍有疑問,歡迎再度詢問。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A:  您好:
公司法第99條規定,有限公司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依上開規定,您無須以自身財產未公司債務負清償責任
公司的債務或貸款除非由股東擔任保證人,否則債權人只能自公司財產中取償
另外負責人擅自以公司名義貸款供個人使用
可能涉及刑法背信罪或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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