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請問我106/3/6到職,109/4/1離職,108年的年假已經結算 那109年是否還有14天的年假呢?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依您敘述截至109年3月6日已在職3年以上5年未滿
因此有特別休假14日
雇主不得以您於當年度離職而要求依比例計算特別休假
若於離職前未休完之特休得要求依法換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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