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您於103/11/3起任職,則至108/11/3應已滿5年年資,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您於108/11/3起應有15日特休,並應於109/11/2前休畢。
而依您的說明,貴司於109起改為歷年制,且同時結算108年之特休,因您表示僅有結算14日,故需分別假設情形說明:
1.此若係指滿4年之14日休假,則您於108/11/3後應有的15日休假中並無被挪至108年的天數的話,則您於109年應係享有15+15*(1/12)=16.25日,但後述之1.25日(15*1/12)的部分係於109/11/3後方可享有之權利,而您在2月即離職,則應不得享有此部分,故您得結算之天數應為15日。
2.此若係指前開15日於請休1日後所剩餘之14日,則您於109/11/3前之特休則因均已結算,故應無休假,僅有1.25日。
3.若係公司所提供之13+2之算法,則2日確係滿109/11/3後始得享有,但就13日部分,將有2日(15-13=2)需確認究竟是已經在108年即為結算,抑或已由您休畢,否則公司可能會有少給2日特休之情形,此需再煩請您與公司確認計算之詳細方式。
以上說明再請您參考一下,若有任何其他疑問,也請您不吝提出。
瀛睿律師事務所-高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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