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依您敘述若公司已事先同意您請事假逾14天並無問題
該14天事假公司得不支薪
扣除該14天薪資以外,公司仍應全額支付
不得以公司虧損等任何理由苛扣薪資
建議您得先發函給公司要求限期給付剩餘應付未付之薪資
若公司仍置之不理,您得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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