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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滿三月自行離職是否觸法

未滿三月自行離職是否觸法


溫OO 發問於 2020-03-0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朋友在麵包店上班未滿三個月,但因為身體和精神不適而不想繼續工作,2/29提出離職後要求在3/10前離開,但老闆以不符公司規定以及會照成排班困擾,要求要3/30找到人後才能離職,請問直接自行離職不再到店上班,會不會有法律問題呢?
能不能不要花時間調解,直接離開?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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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勞基法第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基法第第1條第2項: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依您所述,您朋友工作未滿三個月,離職並不需要預告期,且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之部份無效。不過基於勞動契約之附隨義務,您朋友仍須注意做好離職交接,否則雇主有可能向你朋友請求損害賠償,然就此雇主必須需舉證其損失,並說明勞工所負責的工作之性質,有必要設定一個月較長交接期等,依常情並不容易。

另依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雇主不得藉未辦理交接等理由,扣抵您朋友的工資。

以上簡要回覆,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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