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加油站員工原先有表明5號離職(當時是3/1號)
但站長表示要7~14完成離職手續 結果員工擅自5號開始曠職至走完離職手續 根據福懋興業有限公司員工守則表示一天會扣三天薪水 假如當月薪資扣完 公司有權利向員工提告或索討薪資嗎?
A:
您好:
民法第488條規定,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為形成權之行使
原則上員工與公司的勞動契約於提出離職時即已終止
至於公司後續須時間辦理離職程序為公司內部的程序問題
公司不得以此為由主張員工曠職而扣薪
遑論要求員工賠償或返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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