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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懷孕被迫簽離職單

懷孕被迫簽離職單


殷OO 發問於 2020-02-25 | 桃園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律師你好:
想請問律師:
本人於保全有限公司當行政秘書。
任職快三個月
面試時沒有告知懷孕
也沒有被詢問以及簽署任何有關懷孕、生產、育兒相關合約。
任職2個月後告知懷孕
(無工作疏失、正常出勤。)
然後被公司語帶威脅要簽離職單(到2月底
說:公司要教訓修理未告知懷孕之事實
隔兩天公司派人來盯著寫
壓力很大的寫完

離職單的格式是,有填寫離職原因的格式。
本人填寫其他(寫生產)
本人(109/5月初預產期)
Q1:請問簽署的離職單,在勞工局申訴有沒有影響?
Q2:請問語帶脅迫的言詞,是否構成法律問題?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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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你好,就你所述,若無上述事項,雇主單方面強行要求你離職,可能有違反勞基法事實。
1.你可考慮透過勞工局進行檢舉,並且提出勞務關係存在確認之訴。
2.此外,透過威脅事實強迫你簽下離職書,可已考慮透過訴訟程序撤銷意思表示。
3.對方若有威脅生命身體財產等等事實,也可一併提出刑事告訴。
4.你可考慮委由律師處理,相關費用再向勞工權益基金聲請補助以求維護權益。
為提升法律諮詢品質,以及後續訴訟效率,麻煩直接與我們聯繫,或是安排時間與我們進行面談。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A:  您好: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38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您敘述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上開規定
除勞動契約終止不生效力外,尚也可能遭處罰鍰
建議您可以先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雖然您有簽署離職單,但您仍得主張是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簽署自願離職
若您無法與公司平等對談,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協助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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