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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計算


DOOOOO 發問於 2020-02-13 | 桃園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本人2/12到職,年資6年,故目前有15天特休。已提出3/1離職,想請問2/12-3/1,這部份的特休該如何計算呢?(人資部絕口不提,故想請教。PS:有限公司)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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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另依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上開規定,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因此公司不得要求按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若公司有違反上開規定,您得於蒐證後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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