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49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
,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另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您敘述技師因失誤導致車輛需額外修繕
若貴司無與有過失的情況
這筆費用應由車廠全額負擔,不應要求貴司負擔一半修繕費用
因此貴司得毋庸理會車廠的要求
但建議仍應留下證據,例如雙方對話錄音等
倘若日後有爭訟時得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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