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255條規定,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
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因此您可以主張您已於過年前因賣家給付遲延而解除契約
解約後即無給付價金的義務
您可以毋庸理會對方付款的要求
且此僅為一般民事買賣糾紛
若未涉及犯罪,員警原則上不會受理此種報案或介入處理
至於賣家若有持續騷擾的行為,除非有涉及恐嚇等行為
否則目前您只能封鎖或制止對方的行為
但建議您可以留存之前與賣家的聯繫紀錄
日後若有爭議或產生訴訟得作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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