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辭去公司負責人的職位,因為要離職了,但是先前同意擔任兩間公司的負責人(沒有股東),公司也對於我提出的要求不理不睬,實在擔心往後稅務等問題
A:
您好:
按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第549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您如欲辭任負責人,得以存證信函寄給公司,終止公司與董事間之委任契約。惟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如有涉及其他相關責任,則需依照具體情形個別判斷。如肇因於股東間對於公司營運之歧見與爭議, 建議與其他股東儘速協商,將股份轉讓予有意繼續經營之股東或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
廣華律師事務所 張珮琦律師
A:
您好:
公司負責人與公司之間應屬於委任關係
依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終止委任契約無須得到公司同意
因此建議您可以先直接發函給公司表示辭任公司負責人
若公司仍遲遲不願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您亦得發函通知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已辭任之事實
避免產生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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