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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無薪假後離職 勞健保

無薪假後離職 勞健保


林OO 發問於 2020-01-13 | 臺中 | 製造業

Q: 於2019/10月底到職,於2020/1月初提出一月底離職(股份有限公司),因一月適逢年假1/23-1/29,且因景氣不佳,全公司1/30-1/31休無薪假(12月有簽訂合意書),公司要求我提前在1/22辦理離職手續,薪資是算破月依比例計算,在1/22同時,公司還會辦理退勞健保,請問勞健保是否應計算至勞方提出的離職日(1月底)?新工作2/3才到職,這樣1/23~1/31的勞健保空窗費用就得自行吸收?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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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雇主應於各勞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因此還是要看雇主在何時退保為基準,原則上雇主應於勞雇契約終止之日才可以進行退保程序,且雇主要求台端辦理離職手續是否等同於雇主進行退保程序是屬二事。需要台端再向雇主詢問退保日期,倘若退保日期早於合意終止勞雇契約期日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第5條但書規定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

相關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
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
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
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
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施行細則第14條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
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
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
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
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
前項勞工於下列時間到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
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
零時起算:
一、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
二、到職當日十七時後至二十四時前。
勞工於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到職,投保單位
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
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
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
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
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但勞工未離職、退會
、結(退)訓,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
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依本條
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
前五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者,其保
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前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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