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敝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共有5位
1/6董事口頭告知之後會辭職
3/9董事會
議案:補選董事一席(告知其他董事-有位董事會辭職並且將在股東常會進行補選董事一席)
4/29股東常會
議案:補選董事一席
我的疑問是:舊任董事1/6告知辭職,其辭職書上面的日期是否要押在3/9(董事會)前?
或是辭職日可以壓在4/29(股東常會)前?
以上再麻煩各位解惑,謝謝各位的幫忙。
A:
您好,
1.依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因此,董事不論是否有任期,或其事由如何,都可以單方面向公司辭去董事之職務,而無須公司之批准。以口頭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生效日期固然係以公司代表人得知該决定之日爲准,但為求慎重,通常仍以辭職書送達公司代表人或其記載之辭職日為準,避免日後爭議。
2.所詢問題,"1/6董事口頭告知之後會辭職",如辭職書上日期是事後押上,至少要在3/9董事會開會前,董事會辭職案方合法成立,減少日後紛爭的可能.
建議請聯絡本所詳細討論,俾利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分析。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LINE ID:chiuihs
電郵: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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