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改選三年一任的董監事,召開股東會, 僅由董事長口頭告知股東某董事A 以後換成B, 就這樣 然後散會,留下錯愕的小股東。 請問如何依法保障小股東的表決行使權 即使結果不變 但求權力在陽光下運作
A: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
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
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
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
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
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
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你好,就你所述,公司選任董事有無違法公司法,你可持公司章程以及相關資料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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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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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我國公司法規定選任董事應依法定程序為之
因此董事長於股東會上僅以口頭告知董事由何人擔任
可能因違反公司法之規定而無效
但由於您敘述的資訊有限
建議您可以攜帶相關會議資料及公司章程向律師諮詢
並釐清後續應如何透過訴訟保障其餘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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