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協助回覆如下 供您參考^^
1.因您題幹未提及公司型態,假設是最常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且您所指的負責人是指董事的話,原則上均可以經由股東會特別決議(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進行解任。
2.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四位股東本身持有的股份,加起來是否可以達到股東會特別決議本身設定的門檻,如果可以的話就不用太擔心。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 199 條
I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
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II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III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IV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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