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建議可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此部分除了讓雇主有警惕外〔也不至於把勞資關係鬧僵,因為您並非去檢舉〕,也可以直接做成調解筆錄,這個筆錄是如確定判決般之執行力。
另依照勞基法規定,除勞工同意,否則雇主不任意調整給付日期。就此部分您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再依照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請求資遣費。
參考資料:
1.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2.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3.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4.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希望回覆能協助到您-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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