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協助回覆如下,供您參考^^
1.原則上雇主如果願意提前讓勞工下班,當然是雇主的自由。
2.但是如果強制扣員工的特休(因題幹未詳述時數之性質,推定是員工特別休假),這可能會有問題。
因為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雇主僅因為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另一方協商調整。
也就是說,勞基法有規定特休應由員工自行排定時間,雇主不能強制員工按照雇主方便的時間休假,如果同仁不希望將特休用在12/31,雇主是不行勉強他的。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I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II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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