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網路賣家未經過同意自行取消訂單

網路賣家未經過同意自行取消訂單


謝OO 發問於 2019-12-25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早上十點在蝦皮下了訂單,信用卡線上付款結帳。結果晚上十一點多,賣家(一個店面非個人賣家)突然發訊息說他沒貨,自己任意取消了我的訂單。但是我一早下單,他們明明整個早上到下午都還在賣,賣了一整天完全沒說缺貨或沒貨,過了超過12小時忽然就自己任意取消我的訂單,只輕飄飄的發訊息說,「哦數量沒抓好沒貨了。就這樣,跟你說一下」。
第一,從我下訂單後的早上到下午,宣稱沒貨的產品仍一直在架上販售。
第二,即便當下沒貨,但是他們明明可以補貨後再補寄給買家的方式給付,只是不願意多花錢,於是自行任意取消訂單。
請問這是否已經違法了??
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我能要求他們履行或賠償嗎?該向哪個單位投訴才正確呢?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瀏覽人數:7603

A:  您好,
一、您所提及網路購物之問題,涉及賣家在網路上標賣的行為究竟屬於「要約」或「要約之引誘」的爭議。如果屬於前者,則您應買的行為已經使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契約,賣家須就其不履行負擔責任;如果屬於後者,則可以理解為賣家仍保留承諾應賣之餘地,此時賣家有權在衡量其自身能力之後而不予應賣。
二、究竟屬於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依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可知有兩種情況會被認為屬於要約之引誘:(1)賣家預先聲明不受拘束;(2)依情形或事件性質可認當事人不受拘束
三、如果您的賣家先聲明不受到買方下單的拘束,那麼賣家便保留了取消訂單的權利,其取消訂單是合法的。但如果您的賣家沒有先聲明,此時就要討論網路上標賣是否屬於事件性質上當事人不受拘束的情形。法院對此有不同見解,有認為網路上標賣還要考量業者出貨及履約能力等,因此屬於要約之引誘;有認為只要在網路上的資訊詳細說明臚列,就屬於要約。因此,如果您的賣家在他的標賣頁面詳細說明產品的功能、內容、型號等,可以認為已經構成契約必要之點,當買家承諾時,賣家就沒有取消的權利。所以您的賣家是否有取消訂單的權利,應回歸至其當初賣場的聲明內容才可以判斷。
四、以上僅就題旨簡要回覆您的問題,若遇尋求更詳細的解答,請備齊資料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

鄭瑜凡律師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