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於您的提問,說明如下:
1.產假(?)折算薪資的部分:法律中,對於不論是產假或是產檢假等,均無類似特休或加班的折算薪資補償規定,因此這部分應無法請求公司給付。
2.資遣解僱的部分:勞基法第13條規定,原則上不可在產假期間資遣或解僱,除非有天災、事變等導致公司不能經營才可以。另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公司也不可以約定以懷孕作為解僱的理由。依您的文字來看,妊娠若是指懷孕,則要看公司資遣或解僱您的原因為何,只要不是因為您懷孕而資遣解僱,而是依照勞基法的各款事由的話,就沒有問題;妊娠若是指生產的話,因為目前產假是給假八週,約為2個月,您稱4個月,亦應已非在產假期間,所以也不會受到前述的勞基法第13條的保障,公司若有合法事由,仍可主張資遣解僱。
以上說明再請您參考一下,若有其他疑問,也請您不吝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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