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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項之規定中係載明『雇主』,是以依照法人格角度出發,代墊款償還之主體亦係該『有限公司』,而非負責人。
此部分您亦可以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新聞稿,裡頭『二』之用語,亦可解惑。
但有關於細節,建議您一併參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以及詢問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較為精確。
【參考資料及法條】
1.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項:「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2.【澄清稿】工資墊償基金是由雇主依法提繳,勞保局墊付後積極向雇主追償,並無全民買單情事。〔https://www.bli.gov.tw/0023304.html〕
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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