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這個問題,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如果違反依第3項規定即屬無效,屆時違約金之約定即失所附麗。
如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關於違約金是否過高部分,亦可民法第252條規定之適用。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
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希望回覆您協助到您~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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