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要與韓國公司簽訂總代理合約,內容需要有什麼條例比較好呢?
目前合約上有
1.交貨方式
2.若總公司撤回代理權需購回我方現有所有產品
A:
你好,為避免後續可能的法律糾紛,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都應該在合約確實明定。也許在合約條款規範未榛明確時,合約內容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以免後續各說各話,經營項目中若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等之虞,應先進一步釐清,免生訴累。
為提升法律諮詢品質,以及後續訴訟效率,麻煩直接與我們聯繫,或是安排時間與我們進行面談。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A:
楊先生/女士您好:
與國外合作,是總代理契約或總經銷契約,一般人容易混淆,兩種契約的權利、義務也不同。
且適用哪一國法律、以及萬一有紛爭要在哪一國以訴訟或仲裁解決,都是台灣廠商需要留意之處。建議您對韓方所提供的合約版本,仍需事前委請專業律師替您檢查及規劃。
黃維倫律師 敬筆/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3314680/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99號10樓之7
附: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規定:「(第一項)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第二項)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第三項)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A:
您好,請問貴司與韓國公司簽立的是英文契約或是中文契約,商務契約中除了商業條件之約定,違約條款,終止條款,準據法適用國以及紛爭解決機制等內容,於中英文契約中應如何規範與表達均有明顯差異,建議聯絡本所,本所可提供涉外法律事務及法律英文服務。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電話:0983066083
LINE:chiuihs
電郵:chiuihs@gmail.com
A:
您好,
首先應釐清與韓國公司之合作模式是代理還是經銷關係、是否為該韓國公司在台灣地區之獨家代理(或經銷)公司、該韓國公司能否自己在台灣地區從事銷售行為等等前提,再來細列合約內容。
合約內容部分,因國際貿易牽涉到物流(如交貨方式、交貨地點、運送人由誰指定、產品有瑕疵是否可退換貨或若總公司無故撤回代理權需購回我方現有所有產品等)、金流(如付款方式、是否約定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責任等)及資訊流(如銷售價格訂定、商品相關資訊等等)如何進行,因此最好契約裡也將這三大部分納進去!
此外,合約期限、合約履行擔保金、簽約代表權人、合約語言、準據法、智慧財產權授權、保密協議以及糾紛發生時解決方式是要採仲裁、訴訟(以何地法院為管轄法院)還是交由第三方公正商業機構認定等規定,也是極為重要,不可輕忽!
如需更詳細資訊,我們相當樂意提供專業協助。
范國華律師 info@zoomlaw.net
台大法律系財經法學士/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電話:02-26972999
新竹所電話:03-667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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