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們公司最近有一員工辭職。辭職信的日期是今天。跟據公司員工手冊,員工如果年尾之前辭職的話就不能拿取年終獎金,所以公司沒有打算給這員工獎金。現在員工質疑他的最後工作天是明年一月十日,公司需要支付他獎金。請問他的理由充足嗎?
A:
1.到職時是否有約定年終獎金?如果本來就有約定,雇主即需依約給付。 如果沒有約定,那就屬恩惠性給予,如係恩惠性給予,那雇主不給予,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
2.本件,或許可以詳看工作規則〔本件的員工手冊〕,是否有約定?例如員工手冊究竟是約定『年尾年辭職就不能拿取年終獎金』,還是『員工須在12月31日仍在職』?
3.另亦可參考勞動基準法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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