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應說明,將他人的攝影著作以電腦程式修改,再將修改後的作品展出,可能會構成「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公開展示」等著作利用行為,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方得為之。又您利用電腦程式濾鏡及拼貼,對於原著作之利用質量甚高,以自己名義舉辦展覽又可能為營利目的,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較為有限,若並未取得原攝影著作人確實是有侵權疑慮。
再者,「改作」是指利用原著作的創作行為,「衍生著作」則是指利用原著作所改作而生之作品,您修改後的作品是否具有原創性,僅會影響到其是否構成衍生著作而受到著作權保護,並不會因此而免除取得原著作權人同意的義務,亦即,縱使您修改後的著作具備原創性,原著作權人依然能就衍生著作中「原著作」之成分主張權利,故建議您仍以取得原著作權人同意為宜,以避免後續紛爭。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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