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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尊親屬的偽造文書問題


吳OO 發問於 2006-11-27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我的母親假冒我的名字簽發本票(不知是連帶保證人或發票人)
我只確知有此事、不知有幾張亦不知金額(我已取得一張已清償的偽造本票)
若有債權人申請支付命令對我強制執行:


1.我該如何告知法院非我所簽(如何舉證)?

2.母親偽造的部分,是要由我或債權人提出告訴?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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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如果真有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您可以在收到裁定2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變造的訴訟。依照舉證分配原則,您可以否認該票據是你所簽發,對方就要先證明票據確實是你所簽字或是蓋章。


至於偽造文書部分,因為您或債權人都自是被害人,對債權人而言,您母親可能同時涉嫌詐欺犯罪所以由誰提出都有可能,端看誰有需要而已。


參考法條:
非訟事件法195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刑法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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