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台端詢問網購筆電等相關問題,扼要答覆如下:
一、依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以您的敘述判斷,雙方對於成立一方以筆電價格與手續費為金錢給付,一方交付筆電之契約,應為意思一致。因此,已成立買賣筆電之契約。
二、再者,應如何認定契約給付是否遲延,須視民法第229條之規定。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因此,若您與賣方約定交付期限,賣方卻未按時履行,賣方即須負擔遲延給付之責任。若未約定期限,經催告後賣方亦應負擔遲延責任。
三、給付遲延之法律效果則須視民法第231條與第254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因此,於賣方負擔遲延責任時,您可以於催告後向賣方解除契約,請求賣方返還已付之款項。如有損害時,並可向賣方請求賠償。
四、以上僅就題旨簡略回答,若欲尋求更為詳盡的解答,建議您備齊資料後向法律專業人士詢問之。
鄭瑜凡律師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