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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損失


張 發問於 2019-12-02 | 高雄 | 其他

Q: 因本身聘請一位工讀生於百貨假日檔期活動,9月份中旬開始配合上班,上班時間都是在五六日,在10/10-10/13雙十連假,在10/11說10/13要請假,說自己有事,因臨時請假,無法調度人手而我拒絕,並告知她,因是配合百貨,如人沒去需賠償百貨及我營業損失,她回我,(如果我還是去上班你還是要算我國定假日加班費),我說我們本來就是請假日工讀,事後,直接10/12.10/13都直接沒來上班
1.因本來就是假日工讀,10/10我是否要給與雙倍薪
2.我是否可以要求營業損失?要如何舉證?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請休假 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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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您所說明的事實,似乎勞方的工作日仍包刮平日「週五」在內,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薪資金額是否於假日出勤時應加倍計算則有爭議。若未事先約明原定薪資為加倍給付之假日出勤薪資時,若勞方要求加倍給付薪資,即非無理由。
且勞資雙方若未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則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不論時薪、日薪或月薪人員,當日均應依法給付加倍工資。
另營業損失部分通常舉證不易,為避免相同情況發生,建議將來以契約事先約定違約金方式為宜。

以上答覆係以所述事實事實提供建議,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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