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本件問題在於員工請假是否合法。
就員工妻子懷孕不適而請假部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就事假部分,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就婚假部分,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而婚假之請假期間,依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之意旨,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如勞工請假均符合相關規定,且依公司所訂之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則勞工請假屬於合法權利之行使。
然如勞工請假不符合相關規定,或未辦理請假手續,且該日未到職,則可主張勞工於當日曠職,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雇主須於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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