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服務的公司為資訊業(股份有限公司),當初公司在聘顧我的時候,給予的特休為「到職滿三個月即可有每年15天特休」;
我的到職日為2017/10/15,並將於2019/12/31離職,離職前的總年資為2年又2.5個月,
請問我是否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享有10天特休?(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因為雇主告知:一般第一年不會有那麼多天的特休,所以可見我的年假為「預領」,所以不適用於勞基法的相關規定,只能「依照第三年的工作天數(2019/10/16~2019/12/31)依比例給予三天的特休」,請問這樣是符合勞基法的嗎?
我實際的權益是十天還是三天呢?謝謝。
A:
您好,
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為法定最低標準,雇主如給予較優惠之特休,自無不可。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稱:「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只要滿一定時間,即可享有對應之特休休假日數,並不因勞工中途離職而按比例減少。
法律上,您工作年資已滿兩年未達三年,則您至2019/10/15起,最低即享有10天特休。因此不論如何,雇主給您之特休低於此,即屬違法。另外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如您這10日特休均未休假,可請求煥發工資。
另依您所述,雇主已約定方式給您「到職滿三個月即可有每年15天特休」,則您即應享有每年15日特休,然是否如雇主所述為「預領」特休,則是契約解釋問題。然而縱使為「預領」,仍應注意總日數不得低於法定最低標準。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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